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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共同共有

华图教育 | 2016-09-02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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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特征:

  1.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是按比例分配

  (三)类型:夫妻共同共有 、家庭共同共有 、继承人共同共有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

  2. 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重大修缮),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

  4.共同共有因共同关系解除、共有物丧失等原因而消灭

  5.共有人擅自分割财产无效,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例:下列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重大修缮行为须经2/3以上共有人同意

  B.在既没有约定又无法确定共有关系的类型时应当视为按份共有

  C.部分共有人做按照所享有的份额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D.如果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共有人对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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