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练习题23解析
21.B[解析]本题考查约定不留置的效力。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标的物,此为私法自治的表现,合法有效。
《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22.C[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合同的取消。《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3.D[解析]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6条至第10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4.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5.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名称权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己的名称享有的权利,公民或自然人不享有名称权。所以答案选D。
---相关阅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