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练习题21解析
11.A[解析]本题考查地役权的特征。地役权的特征,有: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2.D[解析]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虽都是债,但二者有很大的区别,如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等。本题考查侵权行为的特点。与合同之债相比,侵权行为之债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之债由非法行为引起,性质上属于不法行为。而合同之债则由合法行为引起。(2)侵权行为之债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致,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_无关;而合同之债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它的发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合同之债为任意之债,法律一般不作强制性规定。(4)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债损害,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的作用;而合同之债的内容基本上都具有财产性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目标,在于使债权人取得约定的利益。
13.D[解析]按份共有的份额抛弃理应有其他人享有。依所有权扩张规则,抛弃份额由其他共有人按共有份额的原有比例相应扩张。
14.C[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5.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建筑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选项A、B、C均实行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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