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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诉讼时效三种形式

华图教育 | 2016-09-0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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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诉讼时效三种形式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 选择、简答、案例分析)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

  2.适用条件

  ①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②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③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案例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1.概念: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2.适用条件

  ①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

  ②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③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①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自动撤诉——不中断

  ②调解

  ③申请仲裁

  ④请求:义务人本人、债务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⑤认诺:诉讼时效完成之后的认诺视为对时效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依法中断;向债权人做出认诺

  例:下列选项中,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

  A.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欠款

  B.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乙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货物

  C.甲向第三人丙表示,他会到期还乙的欠款

  D.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债,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答案:AB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 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2.适用条件:

  ①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

  ①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1.普通、特殊均适用

  2.最长仅适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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