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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点:代理种类

华图教育 | 2016-08-3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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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点:代理种类

  (一)标准: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间接代理的概念:指受托人(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从而自己首先取得行为的法律后果,然后再通过一项特殊的行为将行为后果转移给委托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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