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权的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
2、请求权的范围。请求权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四大类。
3、请求权的特征。
(1)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所以,原则上请未权具有相对性,仅能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合同的相对性为其典型
(2)内容。①请求性。权利的作用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而非对特定利益的直接支配。②非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一物数卖为其典型。③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彼此平等,任何-项请求权不享有对其他请求权的优先效力。平等性有几个例外(十分重要的例外!):(a)《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b)《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一房数租。④合作性(权利实现的间接性)。仅凭请求权人的意志不足以实现权利,请求后,尚需义务人的相应行为相配合,请求权才能实现。⑤ 非公示性原则上,请求权的变动无须公示。⑥请求权皆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人格权请求权基于人格权产生。须注意:有些请求权系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的,如物权请求权因物权被侵害而产生,但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皆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例如:甲将房屋以300万元出卖给乙。基于乙对甲的合同债权,乙对甲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整个过程中,若无违约行为,便无基础权利 (债权)被侵害的事实。
(3)客体。请艰权的客体为义务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所有的请求权都是行为请求权。
(4)时间。①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②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物权法》第245条)。③原则上,债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规定了若干例外(如《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公司法解释(三)》 第19条)。
支配权请求权≠ 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指支配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遭受侵害后,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支配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有四种: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15条)。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60条;《商标纠纷解释》第18条)。
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其功能决定了其行使的条件:只要支配权存在,只要处于遭受侵害中,即有支配权请求权行使的必要和可能。因此,支配权请求权有三个重要特点。①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②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 (Loss),只要求支配权遭受损害(Damage)。③不适用诉讼时效。
(2)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其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 (法律规定的)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其功能决定了这一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具有对应的三个特点: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过错责任),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②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失。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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