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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预计在9月下旬开考,考生也将为这一年的努力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而在此之前,做好最后的冲刺工作,从而提高成绩是关键,作为必考科目之一的民法学,需要考生具有针对性的对考点进行掌握,为此,小编特整理了自然人概述,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
二、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是自然人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对于决定国籍、案件管辖、司法文书送达地点、债务履行地、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适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地等,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三、自然人的分类
各国民法典都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有行为能力人
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 。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 。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无行为能力人都设置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见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公民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上述两种人,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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