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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素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相信在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的地位也是不可小觑的,而考生想要在成千上万的考生中独占鳌头,那么,对于民法学的复习就一定不能马虎,尤其是即将踏入考场的现在,而对于民法学备考,自然少不了对知识点进行针对性的掌握,为此,华图小编特整理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这一高频考点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社会生活中,除自然人外,还有各种组织体以团体的名义进行各种活动,尤其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工厂、公司、商店等所从事的商品生产经营及服务,构成社会经济运行最为重要的部分。民法上的法人制度,是对参加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确认。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有些组织设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参加经济活动(如公司);有些社会组织设立的目的虽然并不是为了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如行政机关、学校、医院),但为了保证其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必须在一定范围之内参加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机关需要购买办公用品、学校需要修建校舍、医院需要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材)。因此,民法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样的社会组织有资格参加民法活动,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活动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民法必须确认社会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赋予它们以民事权利能力,使他们可以像一个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义务。所谓“法人”,其实就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的一种民事主体资格,即赋予社会组织的一种法律上的“人格”。社会组织的这种人格与自然人的人格在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方面是相同的,但民法赋予自然人以法律人格时,除了确认自然人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之外,还包含有对于自然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倡导和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重要的社会价值。而法律赋予社会组织以法律人格,纯粹是基于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所以,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仅仅在民事活动领域才具有实际意义。在民事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领域(如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等),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一般就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
二、法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四点: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 只有那些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 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第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正因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理所当然地要独立负担由自己活动所产生债务的财产责任。既然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其他财产以及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是分开的,那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法人成员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所有或 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 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人格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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