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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缔约过失责任

华图教育 | 2017-06-15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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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

  (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如合同已成立,未被确认无效或未被撤销,纵有一方过失致他方受损失的事实,亦应按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

  (3)须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无损失发生,即无赔偿之必要。

  (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行为人之过错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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