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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抵押权

华图教育 | 2017-06-15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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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二)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设定的,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发挥物的效用。

  3.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中优先得到清偿,即抵押权人得排除无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比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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