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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湖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谈谈跟“传染”有关的事儿

华图教育 | 2021-11-1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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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湖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谈谈跟“传染”有关的事儿

 

  近日,变异后的“德尔塔”毒株依旧在人群中肆虐,不少群众仍心存侥幸,远没有预料到该病毒的“厉害”。11月3日,成都一男子于10月28日从外地返蓉后,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隐瞒其14天内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存在引起新冠肺炎疾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已被立案侦查,可见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件小事儿可能会引起意料之外的后果。那么,为什么要怕“传染”呢?我们的日常哪些“传染”行为可能会导致法律的惩罚?小编带大家深入探访跟“传染”有关的事儿。

  一、“德尔塔”毒株究竟厉害在哪里?

  德尔塔(Delta),是新冠病毒变异毒株,最早于2020年10月在印度被发现,据印度卫生部今年3月底公报,这种新的变异毒株携带E484Q和L452R突变,可能导致免疫逃逸和传染性增强。这一变异毒株被世卫组织命名为B.1.617,并在5月31日用希腊字母δ(德尔塔)表示。“德尔塔”毒株比以往的毒株具有传播力强、潜伏期短、病毒载量高、病情发展快、重症比例高、可能有免疫逃逸现象等特点。那目前有没有相关治愈疫苗呢?

  目前世界各地疫苗大致可分为六类,分别是减毒疫苗、灭活疫苗、蛋白亚单位疫苗、病毒载体疫苗、核酸疫苗和病毒样颗粒疫苗。中国现阶段所接种新冠疫苗可分为重组亚单位疫苗、腺病毒载体疫苗和灭活疫苗三类。目前我国所普遍接种的新冠疫苗是灭活疫苗,接种人体后可刺激人体的免疫系统产生保护性抗体。

  二、哪些行为会涉及“传染”犯罪?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谈到“传染”犯罪,首当其冲的是最近频频出现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该罪也是在疫情期间重新走入大众的视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该罪在1997年《刑法》中早已有所规定,但是与当前的现状有所差距,于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等行为列入刑法,在行为对象上增加了“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在行为要素中增加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表现形式。故针对新的变化,大家一定要掌握最新的规定。

  要构成本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首先是主体,本罪的主体包括供水单位、传染病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员、普通人等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则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即对于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染没有明知且故意传播的心理,否则就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那构成该罪是否一定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呢?其实不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有甲、乙、丙三类,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均可构成该罪。

  法条链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形:(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二者的主体以及主观心理不同,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已经确诊的病例或处于隔离期的人,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不要求是确诊或疑似病例;此外,二者在主观方面有较大差别,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层面则是过失。二者重点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区分。

  法条链接:【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试题演练】

  1.截至2021年11月9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234683.1万剂次。我国当前大量接种的疫苗是何种疫苗?

  A.病毒载体疫苗

  B.核酸疫苗

  C.腺病毒载体疫苗

  D.灭活疫苗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生活常识。

  第二步,中国现阶段所接种新冠疫苗可分为重组亚单位疫苗、腺病毒载体疫苗和灭活疫苗三类。目前我国所普遍接种的新冠疫苗是灭活疫苗,接种人体后可刺激人体的免疫系统产生保护性抗体。

  因此,选择D选项。

  2.王某从省外高风险地回到成都,为了逃离层层的限制,同时认为自己身体健康,没有异常反应,于是悄悄回到自己的出租屋,未及时向当地社区进行报备。后查明王某是省外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导致成都多人感染。对于王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罪?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C.投放危险物质罪

  D.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

  第二步,B项: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C项: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为故意犯罪,且要构成本罪需要是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拒不执行政府防疫措施。A项不当选;C项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D项要求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王某不符合主体要求,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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