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株洲市株洲县人民陪审员选任66人公告
为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参与权和监督权,弘扬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选任办法》的规定和我省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面向全县选任人民陪审员6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时间
选任时间:2018年11月下旬至2018年12月底。
二、选任条件
(一)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1991年1月1日之前出生);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
1、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②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③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2、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①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被开除公职的;
③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④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入名单的;
⑤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⑥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任期及补助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任期届满,职务自动免除。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选任程序
(一) 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公告发布后,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委,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330名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2、个人申请。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株洲县司法局或属地司法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专业职称(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寸照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接收申请时间截止12月20日)。
3、组织推荐。组织推荐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单位出具推荐意见,被推荐人需提供其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近期免冠寸照,到县司法局或属地司法所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接收推荐时间截止12月20日)。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数不设限制,但最终确定拟任命的人选不得超过13名。
(二)资格审查。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委,依照本公告“选任条件”和“任期”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其是否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情况登记表》。
(三)确定拟任人选。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监察委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四)公示。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5天。
(五)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由县法院将任命名单抄送县司法局和公安局。
(六)公告名单。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同时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县公安局。
原标题:株洲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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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司法局 株洲县人民法院 株洲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