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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衡阳市蒸湘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区教文体局 | 2018-10-09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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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8年衡阳市蒸湘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8〕66号)和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8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8〕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8年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上述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应当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用A3纸张打印,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或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仅限于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当年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8.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须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网上自行下载打印,黑白打印或彩色打印均可)。

  10.一寸免冠近照1张。注意要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的照片同底,否则后果自负。

  (三)申请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

  (1)申请人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网报系统: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申请初级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点击 “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2)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3)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人须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4)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b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5)为了方便申请人及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以参加各类教师招聘,根据省教育厅湘教通【2018】66号和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湘教资办字【2018】1号文件要求,今年秋季批次网上申报时间为 10月15日-10月30日。

  2.现场确认

  申请人或相关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注明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

  申请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起止日期为11月1日-11月10日(节假日除外)。我区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点在衡阳市蒸湘区教文体局1305室人事股(上班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5:00)。

  3.颁发证书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四)有关事项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网上自行下载打印(黑白打印或彩色打印均可),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

  2.体格检查。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到三甲以上医院进行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的体检。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

  3.思想品德鉴定。思想品德鉴定表必须使用省教育厅统一编制表格。表格下载网址:http://teacher.hnedu.cn/index.jsp (湖南教师网)。

  4.教师资格证书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时间:2018年12月。领取地点:蒸湘区教文体局1305室人事股

  5.补办教师资格证的说明。如需补办教师资格证,须下载填写《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1),证书所载信息不完全或者错误的请下载填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数据更正表》(附件2),然后凭原存档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毕业证、身份证,11月中旬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办理。

  五、联系电话

  1.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衡阳考区联系电话:

  0734-881139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8127167,8127190,881131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2.联系电话:8827560。

  附件:1.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2.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衡阳市蒸湘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2018年9月28日

  附件1: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本人正面

  免冠照片

  民族

  

  出生年月

  

  资格种类

  高级中学

  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证书编号

  

  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时间

  

  申请事由

  

  联系方式:

  □证书遗失需补发

  

  □证书损毁影响使用需换发

  申请人

  承 诺

  以上信息准确,情况属实。因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填写

  经办人

  审核意见

  有关材料已审核,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所填个人信息应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一致;

  2. 本表一式二份,分别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发证机关档案。

  附件2:

  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

  认定机构名称:

变更前证书信息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若无变更前照片,可留空)
  出生日期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教师资
  格种类
     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   
  变更后证书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教师资
  格种类
     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   
  变更内容   
  变更类型   
  
  本人确认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无误。
  
  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认定机构
  处理情况
  
  £已完成信息变更,重发证书。
  £已完成信息变更,在原证书上备注页注明变更信息。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 章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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