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专业知识

首页 > 大学生村官 > 备考资料 > 专业知识

2014大学生村官农业农村工作知识:新农村建设(7)

华图教育 | 2014-03-18 15:42

收藏

  2014大学生村官农业农村工作知识:新农村建设(7)

2014湖南村官考试交流群:241579576

  备考专题:村官考试专题
    一、村务公开制度的概念

  村务公开是指把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通过一定载体予以公开。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包括两 部分:一是属于村民自治的部分,如财务收支、任期目标、统筹提留等;二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在农村 贯彻落实的情况,如计划生育、宅基地发放等。这种公幵既包括要接受自治组织成员的监督,也包括 要接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村务公开不仅促进了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治 意识、密切了干群关系,同时对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农村经 济的不断发展,村民对政治利益的要求也将随之增加,政治参与的愿望和热情将会不断提高,这种农 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必将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二、村务公开的相关规定

  在1998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 对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作出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 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兰)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上8条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该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 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 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